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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对关联方投资余额 拟不超过总资产30%

2014-10-25 分享到:

保监会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符合相应的比例要求。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并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征求意见稿明确,两种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一是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二是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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