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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部署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要点

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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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月31日,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部署了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公告表示,保监会将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通过清理整顿代理市场、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有效提高代理市场

  1月31日,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部署了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公告表示,保监会将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通过清理整顿代理市场、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有效提高代理市场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一、指导思想

  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通过清理整顿代理市场、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有效提高代理市场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密切关注、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全面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确保保险中介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二是要重点突出。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核心,严厉打击中介领域的违法法规行为,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三是要勇于担当。各保监局中介处要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苦练内功,增长本领,在中介业务检查、清理整顿代理市场等工作中,切实担负起主要责任。四是要持之以恒。要按照会党委确定的方针,沉下心来,埋头苦干,经过连续一段时期的不懈努力,使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得到切实好转。

  二、工作要点

  (一)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在前两年检查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的工作力度,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实现检查工作制度化、常规化。一是上半年各保监局选择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可参考前两年中曾因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被保监会发出监管函的保险公司名单;下半年保监会针对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研究落实对相关保险总公司的监管措施。二是坚持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原则,查深查透基层营业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着力核查上级管理机构的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的直接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早安排、早动手、早出成果,做到突出重点,严查重处,严格追责,依法移送,及时披露,注重效果,各保监局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报保监会。

  (二)继续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在既有成效的基础上,各保监局根据总体部署和当地情况继续深入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做到及时清理,持续整顿,严查重处,常抓不懈。一是机构自查自纠和保监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继续将存在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混乱、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二是要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相结合,以许可证管理为抓手,做好关、停、并、转。及时对过期及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代理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并在审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时,全面梳理3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从严把握审核标准。在2012年10月1日前依法将一批注册资本和经营管理状况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专业代理机构果断清理出市场。

  (三)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

  加强调研和试点,注重总结经验、宣传推动,堵疏结合、退进并举,有效提高中介市场专业化水平。一是在河北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几个监管基础好、有条件的监管辖区,继续有针对性地试点车险代理专业化,同时,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银行、邮政代理专业化试点。二是鼓励各地,特别是试点地区采取相应措施,逐步严格限制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家数和业务范围,逐步减少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和市场份额。保监会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三是落实《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各局对中介集团和全国性的专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要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增强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形成规模化、网络化。通过综合治理,尽快改变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局面。

  (四)稳步推进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

  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注重观察、研究,密切关注市场,积极支持模式创新,及时总结、及时推广。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确定的改革方向、目标和思路,不断推进改革进程。一是尽快出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提高营销员准入门槛,从制度上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误导销售的管控责任。二是研究具体措施,逐步减少营销管理层级,逐步弱化上下线增员利益,从根本上削减大进大出和粗放经营的土壤,从机制上逐步消除销售误导的内在动力。三是总结部分公司员工制改革经验,进一步研究对营销员队伍进行分级分类,阶段式、有选择地确定劳动关系、提供社会保险的可行性,采取措施使保险营销员队伍逐步并入身份合法与队伍稳定的轨道。四是在近年来保险公司设立专属销售公司、代理公司销售寿险产品等有效尝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新生力量和新型销售模式发展壮大。五是鼓励网销、电销、交叉销售等新型渠道规范发展。

  (五)密切关注市场,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密切关注市场,加强对保险中介领域新问题的研究和总结,提高风险监测、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能力。一是按照“抓早抓小、从严从快”的原则,关注市场中出现的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苗头,迅速、有效的予以处置,防止风险蔓延。二是继续保持对常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查重处,及时披露。三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拓宽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来源,加强保险监管系统联动机制。

  (六)继续加强监管基础建设

  一是推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尽快出台实施;依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发展。二是坚持依法、透明原则,做好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工作,保监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地指导力度,继续依法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准入规程,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制度。三是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息系统需求的调研和分析工作,扩展系统功能,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稽核系统开发,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四是通过培训会、交流会等方式,继续搭建中介监管沟通、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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